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环保总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号
主题词: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关于发展
第一条各地区在指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知道发展和推广
第二条各地区在指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
在进行
第三条第三条热电来年厂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
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
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来年厂工程、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金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热电称、热力腽肭感、粉碳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碳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类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
1、总热效率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雨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热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
第八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场经技术改造投产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
第十条城市热电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二条、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
1.燃气-蒸汽联合循环
2.发展燃气-蒸汽联循环热电来年厂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根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天然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的特点,合理指定天然气价格。
4.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
第十五条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该改造为
第十六条在已建成的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来年厂、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用户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指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