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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规定多晶硅新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
2015-06-29 09:57:59|点击次数: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24日)发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中国硅材料信息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白洪强表示:"《条件》里面的'但是'留了一定的余地,实际上是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生产企业的鼓励,也是对这一行业的引导和保护。"

在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方面,《条件》规定,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条件》还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要依法搬迁或停产。

近日发布的《条件》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时/千克"。而在2009年38号文中的提法是"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

在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中,重点提到了包括多晶硅、平板玻璃、钢铁、水泥在内的六大行业,要求各地方政府"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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