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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和设备提供商有望受益
2015-06-25 10:47:44|点击次数: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新机制.这一机制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

受到直接影响的节能服务公司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局部上市公司有望从政策利好中受益。其中。泰豪科技(建筑节能)烟台冰轮和赛为智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值得关注。

该公司投资控股国内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先行者之一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豪科技的智能建筑产业目前已构建了以建筑智能化、光伏建筑一体化和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为主体的发展格局。去年10月。卓克公司推广的高频电磁灯(俗称无极灯)产品属于新型高节能面光源,已在乡村道路、工业建筑物等领域有多项成功案例。

比如母公司的高效能螺杆制冷剂、参股公司的余热锅炉、工业余热利用型溴化锂制冷机、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节能产品。并拥有强大的研发实力和专业化工程服务团队。其旗下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40%生产溴化锂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烟台冰轮则是国最大的自制螺杆制冷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及工业制冷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公司和参股公司均生产节能产品并且具有自主核心的技术实力。从事工业余热利用、地源热泵、合同能源管理,占工业余热利用35%份额,地源热泵沈阳份额第一。
节能设备提供商方面,此外。双良股份(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烟台冰轮(余热利用、余热锅炉)合康变频(变频器)九州电气(变频器)德豪润达(LED路灯)科达机电(煤气化炉)关注华光股份(余热锅炉)海陆重工(余热锅炉)等也值得关注。上海证券报)

节能服务产业获四项税收优惠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6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将从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会计制度、提供融资服务等方面积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业的发展。

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在税收方面有四项优惠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依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置;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料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2009年,数据显示。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中国证券报)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将获支持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将获得包括减免税收、资金支持、会计制度、金融服务四项支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提出了上述措施。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意见》.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不只不需要投入和承担风险,且在合同期内可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合同实施结束后,则独享全部节能收益。